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下列纠纷:
1.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人民调解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4.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解决或者已经受理的,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委托人民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协助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得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
不收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协议书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构名单
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中心)
咨询电话:12348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1号(原市政府后侧)
东港市人民调解咨询电话:7148127
凤城市人民调解咨询电话:6887501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咨询电话:5129618
振兴区人民调解咨询电话:2591814
元宝区人民调解咨询电话:2839866
振安区人民调解咨询电话:2890913
合作区人民调解咨询电话:6278275
高新区人民调解咨询电话:3116221
各乡镇(街道)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与当地司法所合署办公。
各村(社区)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各地村(居)民委员会。
当你遇到矛盾纠纷时,可以到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