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司法局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丹东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丹东市司法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丹东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相关意见可以发送至邮箱:ddlh212@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3月7日。


市司法局联系人:陈晓玲 联系电话:0415-2173075

市住建局联系人:张起鹏  联系电话:0415-2123930


  附件:《丹东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丹东市司法局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丹东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杜绝亮化工程过度化,着眼长效、立足规范,紧紧围绕动议、规划、审批、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为坚决防范违背自然规律和发展规律,盲目举债,违规审批等问题出现,严格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关于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牢记初心使命,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一个尊重,五个统筹”的城市发展要求,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7、《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8、《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

(二)适用范围

  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工程的动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可遵照执行。

(三)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景观亮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亮化的指导协调工作及市本级景观亮化工程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自然资源、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动议

1、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省相关调控政策,科学谋划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

2、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科学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应当符合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资源环境承载力、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符合决策审批程序。。

3、每年七月前,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拟实施的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年度项目计划(截止到第二年的七月前),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编制下一年拟实施的重点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计划,并广泛各方面意见后,经科学论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二)项目审批

1、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职能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审批手续。

3、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市政府批准意见,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景观亮化项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是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是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

1、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开展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招投标程序;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对项目立项后,核准项目招投标事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投标工作需根据项目实际核准情况,依法依规履行发改、财政、住建等单位招投标手续。

2、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景观亮化设计,设计方案应与周边地理环境 、文化氛围和整体风貌相协调,合理控制亮化范围,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和财力水平合理编制。

3、项目实施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科学研判,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科学论证,对可搞可不搞的点位坚决不搞。严禁项目建设规划时附带亮化要求。

4、景观亮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亮化产品和设备。在保证亮化功能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实用的景观亮化产品和设备。尽量避免利用树木亮化,对景区、广场周边确有必要的树木亮化,选择简单、节能、易拆装、可重复利用的灯具,保证树木正常生长。

5、大型景观亮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对设计方案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予以公示,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确定最终设计方案。

6、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签订施工合同,确保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合同合法合规。

7、项目施工前必须与可能涉及的设施产权单位进行联系,施工中加强对原有设施进行保护,如有损坏予以修复或按价赔偿。项目单位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质量,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项。

8、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过初步设计中核定的投资概算。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项目拆除后,要清理现场并对原有设施恢复原状。拆除的设施能够重复利用的,要做好保管工作以便重复使用,不能重复利用的,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监督管理

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依法对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3、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运行、维护管理

1、政府投资类景观亮化项目施工单位承担景观亮化工程质保期内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责任,维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质保期过后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维护费用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本级财政预算。其他亮化设施运行、维护由亮化设施权属单位负责,维护费用由权属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要定期巡查,保持景观亮化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发现设施损坏、灯光或者图案等显示不全影响效果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

2、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单位加强景观照明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景观亮化设施运行安全。景观亮化设施及其安装固定件应当具备防止脱落、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触及的设施应当具备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景观亮化建设、产权、维护单位及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采取抽查和定期巡查方式对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亮化设施设置单独电力控制系统,严禁与照明设施混用。

5、亮化设施的开启和关闭采取日常与节假日两种管理模式,并设专人负责调整亮化设施的开关时间。根据季节合理设置开启关闭时间,除兼具照明功能的亮化设施外,其余亮化设施亮化时间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

(六)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住建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